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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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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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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者签署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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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签署的合资协议或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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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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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者(或投资者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以下附件:实物投资清单、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协议、技术转让(引进)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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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由投资者各方委派的合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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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营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及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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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及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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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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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外国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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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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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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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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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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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选址意见(国家安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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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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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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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说明: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的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4项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⑵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⑶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⑷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⑸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⑹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⑻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⑼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⑽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⑾违反合同的责任;⑿解决合营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⒀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⑵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⑶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⑷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⑹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⑺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⑻解散和清算;⑼章程修改的程序。
4、第9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指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公司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居住证)。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交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第1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开发区项目,提供土地安排红线图等。
7、第15项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审批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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