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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境外企业(机构)审批
二、审批依据:
1、外经贸合发[2003]44号《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审批手续试点的通知》
2、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三、审批条件:
丽水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等)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申请到境外开办非金融类的经贸企业和机构。审批权限划分:
1、 申请设立劳务合作类项目、境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类项目、在港澳地区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
2、申请在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商务部规定为准)设立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的境外企业(机构),由各级外经贸部门审核、转报,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
3、除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设立其他境外企业(机构)及境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加工贸易类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其中,境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机构),经省外经贸厅委托,由丽水市外经贸局审批后向省外经贸厅申领批准证书。
四、申报材料
(一)申办境外企业: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目的、名称、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派出人员等);加工贸易企业要提供当地经委(计经委)项目联审表。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设立非贸易企业实物出资可免,实物形式需提供实物出资清单及场地租用或购买的相关证明材料);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限合资合作项目)(需中英文);
4、境外企业章程(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
5、境外项目企划书;
6、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签名盖章);
7、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8、投资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合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9、派出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10、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代拟稿(港澳地区代拟稿可免)及网上申报表(境内主体信息和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表,网址:http://fec.mofcom.gov.cn);
12、法律法规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境外加工企业、热点国家一式五份)。
(二)申办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简介、开办办事处的目的、名称、开办费用、主要职能、经营期限等);
2、境外机构基本情况及工作条例;
3、开办费预算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4、境内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签名盖章);
5、投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派出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投资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8、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9、征询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意见代拟稿及网上申报表(港澳地区代拟稿可免);
10、法律法规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热点国家一式五份。
五、审批程序:
(一) 境内投资者持相应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项目企划书;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外汇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境内投资者持相应材料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境外投资项目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批准后,境内投资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海关、外汇管理局、银行、出国审批部门分别办理实物出口报关、外汇核销(登记)、汇出和人员派出等手续。
(四)经批准的境外企业(机构)应及时办理在国外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将有关境外注册文件和往来银行账户的复印件送审批项目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六、法定时间:15天 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090217
九、投诉电话:0578-2091662 2091667 |